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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》
第二十六條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,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;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。
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
第二十條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,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。非經供電企業委托,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。
《供電營業規則》
第十四條 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。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,供電企業征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,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戶轉供電力,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軍工用戶轉供電。
委托轉供電應遵守下列規定:
1、供電企業與委托轉供戶(以下簡稱轉供戶)應就轉供范圍、轉供容量、轉供期限、轉供費用、轉供用電指標、計量方式、電費計算、轉供電設施建設、產權劃分、運行維護、調度通信、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。
2、轉供區域內的用戶(以下簡稱被轉供戶),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,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,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供戶的規定辦理。
3、向被轉供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的損耗電量應由供電企業負擔,不得攤入被轉供戶用電量中。
4、在計算轉供戶用電量、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時,應扣除被轉供戶、公用線路與變壓器消耗的有功、無功電量。最大需量按下列規定折算:
(1)照明及一班制:每月用電量180千瓦時,折合為1千瓦;
(2)二班制:每月用電量360千瓦時,折合為1千瓦;
(3)三班制:每月用電量540千瓦時,折合為1千瓦;
(4)農業用電:每月用電量270千瓦時,折合為1千瓦。
5、委托的費用,按委托的業務項目的多少,由雙方協商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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